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济南供水条例现征求意见
中国水星  添加日期 :2011年08月04日

        不交水费将被限时供水或停水。

        供水发生问题,供水企业要负责任。如果用户不按时交纳水费,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。《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规定,对不交纳水费的用户,供水企业将发出催交通知;在一定期限内仍然不交水费的,将被限时供水或者停止供水。

        根据征求意见稿,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水企业交纳水费,不得拖欠和拒付。

        对未按期交纳水费的用户,供水企业将发出水费催交通知。居民用户在接到水费催交通知后超过30日、单位用户超过15日,无正当理由仍未交纳水费的,供水企业经提前48小时通知,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其限时供水或者停止供水。

  用户在交纳水费和违约金后,供水企业也应于24小时内恢复供水。

       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,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期限抄表,用户应当予以配合。如果因水表故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准确抄表,则按前3个抄表周期平均用水量,或者按上年同期用水量估量确定。对同一用户的连续估量不得超过2次,但因用户责任除外。

       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征求意见 供水企业擅自停水最高罚5万

        8月1日,济南市政府法制办发布了《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,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。征求意见稿对供水设施、供水、用水等方面的管理都作出详细规定,如果因为施工等原因停止供水,供水企业应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;如果擅自停止供水,供水企业将被处以最高5万元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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